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工作要求方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视不够,贯彻落实措施不具体,重显绩轻潜绩,忽视中长期举措,造成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够及时有力,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任务推进落实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自然保护地管理、河(湖)长制、林长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改革任务未部署或推进缓慢。
(2)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不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
(3)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等工作跟进部署检查不到位,未完成年度目标要求。
(4)对所在地区承担的改革任务采取的措施跟进监督不够,改革任务虽然按时完成,但实施效果不佳。
3.推进重点规划任务不力。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等重大规划,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关重要专项规划贯彻落实不到位。
(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等重点任务推进缓慢。
4.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落实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去产能目标未完成,上报的去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弄虚作假。
(2)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3)违规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办理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5.未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园区开发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利用,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2)未按有关规定报批,调整或修改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
(3)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不力。
6.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区域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开展未开展环评工作。
(2)经济决策和资源环境决策未严格落实环评有关要求。
(3)建设项目未评先建、不按环评批复建设,违规审批涉重金属、危险废弃物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环评。
7.管控自然保护地不力。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禁止开发区域未编制总体规划,未完成界线划定。
(2)在禁止开发区域进行采矿、养殖、旅游等活动,违规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违规调整禁止建设区位置、面积等。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方面8.违规组织实施重大经济活动或审批运作建设项目。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在重大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上违反“三重一大”集体研究议事规则,以专题会议代替集体研究等。
(2)违规以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租赁经营、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3)违规批准占用破坏耕地林地等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取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相关审批手续前即开工建设。
9.未按要求制定地方相关制度、规划。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未按照上级政策、制度和规划要求,组织推动出台有关资源环境制度、规划和相关落实措施。
(2)组织制定有关资源环境制度、规划时,对当地实际情况研究不够深入,造成制定的制度、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难以执行落实。
(3)未对不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法规制度和规划进行清理。
10.规划编制不合理。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建设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未将水土保持、林业发展、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等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地实施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擅自放宽或选择性执行国家和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政策标准。
(2)违反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清单规定,未按期淘汰禁止类产业(企业)。
(3)违反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清单规定,未对限制类产业(企业)采取关停并或技术改造升级措施。
(4)违反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清单规定,引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方面
12.落实约束性指标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未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
(2)单位GDP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煤炭
压减、森林覆盖率、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未完成或完成数据不实。
13.落实有关目标任务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未完成“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壤十条”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规划计划分解的目标任务。
(2)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进度滞后,未完成地下水水质保护目标,河流湖库等水体水质下降。
(3)未完成水污染防治等规划项目建设,河流湖泊污染治理效果不明显。
(4)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任务未完成,工业园区或集聚区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污水直排问题。
14.生态文明目标考核相关制度不健全。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未按要求将生态文明相关要求纳入政绩考核。
(2)未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试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
(3)未按规定取消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4)对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或部门违规评奖评优。
(5)未结合当地资源环境特点以及国家有关生态指标硬性要求设置约束性目标。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方面
15.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配合不到位影响监管效果。
(2)有关部门资源环境基础数据矛盾、不共享、标准不一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资源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未建立或运行效果不佳。
16.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不严格,盲目推进项目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批而未供、闲置问题处置不到位,违法违规用地依然存在。
(2)建设项目等违规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3)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质量不高,已复垦土地闲置、撂荒。
(4)未出台节水综合制度,未按期完成节水型城市建设任务,再生水、矿井水等水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地下水超采、无证取水等现象突出。
17.资源环境领域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对造成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造成林地、耕地、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资产损毁的问题,查处打击力度不够。
(2)对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的重点行业监管不到位。18.推动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到位。【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到位,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排污企业应搬未搬,饮用水水质不达标。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未按期完工或未充分发挥效益。
(3)污水、垃圾处置基础设施不健全,黑臭水体治理不彻底。
(4)乡镇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未实现全覆盖,农村垃圾未能实现无害化处理。
(5)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场地不达标、选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
(6)未对已关闭矿山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不力。
六、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方面
19.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收入、政府性基金以及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征管用不规范。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应征未征、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源环境相关资金。
(2)多头或重复申报、违规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3)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拨付不及时,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长期结存或闲置、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20.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投入不足、推进不力、绩效不佳。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1)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投入不足或资金长期沉淀闲置,工作推进缓慢、预算管理不善、绩效考核不严,打包拼凑项目,项目建设偏离政策初衷。
(2)项目招投标不规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
(3)项目建设监管不严,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项目未按期开完工。
(4)项目规划设计不合理,运营效果不佳,管护不到位,未正常运行、闲置或建成后被拆除造成损失浪费。
七、以往审计、巡视巡察等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方面
21.以往审计、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等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部署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走形式、走过场,不解决实质问题,造成以往年度审计、巡视巡察、专项督查报告中反映的与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相关的事项整改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