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某调查项目中发现,全市新开工的由财政投资实施的山体公园建设项目中超过一半未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投资数亿元。由于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项目投资数额、建设规模失去刚性约束,影响建设绩效,同时也与国家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方可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明显不符。
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山体公园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特殊,与现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匹配。经了解,发改部门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主要参考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是否具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另一个为是否具有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与房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不同,山体公园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山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为集体所有而非国有,用地性质也非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两个前置条件均无法达到,因此项目难以通过审批。二是建设方对可行性研究重要性认识不足,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编制缺乏硬性要求。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可行性研究重要性的认识都不到位,在项目审批之路无法走通,相关执法监督缺失,行业主管部门又无硬性规定的情况下,建设方对开展可行性研究相关工作就会变得意兴阑珊。
那么,对山体公园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到底有没有必要呢?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山体公园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效果与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升息息相关,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证山体公园建设项目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最佳目标效益的最科学方法。一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可以推荐最优的公园建设方案。政府作为投资者需要确定山体公园建设最合适的位置和规模、最大化的投入与社会效益之比,只有从多个角度进行细致的研读分析比对,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建设项目的决策失误,从而提高项目建设综合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可行性研究是建设期成本控制的标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目标是后期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不充分容易使设计思路及施工图在建设过程中朝令夕改、无所适从、顾此失彼,导致项目出现投资不足或者不断追加的情况,大大增加项目成本控制目标失败的风险。
基于目前现状,要理顺山体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项目审批部门应基于山体公园现状特点,推动建立有效、可行的审批制度。既从体制机制入手,设立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投资绩效的审批程序,又进一步推动山体公园项目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使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行业内先行提出山体公园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刚性要求,以规定等文件形式对山体公园开展可行性研究进行刚性约束,确保建设决策依据可靠、成本控制目标明确、投资及效益风险可控。(于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