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与审计监督作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同比2017年分别上升13.19%、0.79%、3%、33.21%,发布了多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责任界定、补偿修复等方面提供了鲜活事例和实践经验,对于当前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而言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既要关注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也要关注生态修复的落实情况。
案例一:A县人民检察院诉A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16年10月起,村民高某擅自占用某村农用地破坏土地挖沙取土,占地面积14199平方米(21.29亩)。经鉴定,土地原耕作层已经严重毁坏,丧失种植条件。被告A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向违法行为人高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能制止其取土挖沙行为,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即做结案处理,并未责令高某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2018年4月,A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A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A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按规定依法责令高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诉讼过程中,A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A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A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A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案例二:B县人民检察院诉B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13年1月,王某受甲公司的委托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B县森林公安局查处后于2013年2月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及甲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交纳罚款后B县森林公安局即予结案。其后直到2016年11月,B县森林公安局没有督促甲公司和王某履行“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所破坏的森林植被没有得到恢复。2016年11月,B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B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B县森林公安局鉴于王某死亡,执行终止,但未向甲公司发出催告书。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B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B县森林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B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甲公司缴纳罚款后三年多的时间里,B县森林公安局没有督促甲公司和王某对受到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甲公司和王某擅自改变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法无规定不可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就不可为、不能为,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涉及刑事犯罪直接移送相关部门就案结事了。审计人员不仅要关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也要注重对处理结果的落实与监督情况,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二、既要关注传统的审计涉及范围,也要积极探索新事物的判断处理。
案例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C村委会、D区政府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C村有七处不可移动文物,2015年初,D区政府对C村进行整体搬迁,五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该基金会以C村委会拆毁五处不可移动文物,D区政府、E镇政府、D区广电局不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6年12月,该基金会与C村委会、E镇政府、D区政府及D区广电局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和解:由四被告对现存的两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地保护,对周边重新规划,建立市民文化中心,划定区域展示C村现存和被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能反映该村文物、文化、风貌的物件,使后人了解C村的历史传承等。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四条将“其他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列为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责任,第十条将“建设项目中遵守资源环境生态法律法规情况”列为审计内容。随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不断深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审计的涵盖范围也在与时俱进。今后可以尝试对诸如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保护情况予以关注。在新情况新问题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各方的利益,重在解决问题,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定职责,调动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
三、既要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又要实现共赢规避风险。
案例四:E县审计局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发现了F镇一家矿业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通报给县检察院后,县检察院联合林业局到实地勘察,发现其未批占用林地10亩多。该案移送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处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审计监督与司法监督的无缝对接,设立了生态司法与审计衔接机制,使两种监督各显其能,形成合力,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筑起绿色屏障。据报道,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建立了生态资源行政检察与审计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县审计局与县检察院建立了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检察院将生态环境治理类的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和生态修复执行情况等信息共享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可以有的放矢;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分享给检察部门,有利于问题的整改。无独有偶,莆田市涵江区审计局与涵江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生态司法与审计衔接机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对方依法依规处理。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相互交流经验做法。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协调通报制度,及时沟通、协调、通报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制度性措施,互相邀请参加各自系统的相关业务培训,共同学习新出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做法提示我们,现阶段下如何利用更多方式增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效力,值得各级审计机关去思考、尝试、创新和完善。(杨博)